深证上[2018]16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一、原《上市规则》和原《创业板上市规则》分别新增一条,作为第3.1.12条和第3.1.17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二、原《上市规则》和原《创业板上市规则》分别新增一条,作为第6.7条:“上市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三、后续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根据本通知,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10月20日发布的原《上市规则》及原《创业板上市规则》(深证上[2014]37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pdf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pdf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修订说明.docx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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