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条件(新三板最新上市条件)

一、新三板与北交所基本情况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即“新三板”),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定位于承载财务状况良好或创新能力较强、市场认可度较高,具有较高公众化水平的优质企业。以下将主要介绍新三板至北交所准入情况以供参考。

新三板上市条件(新三板最新上市条件)(图1)

(工作路径图)

二、新三板至北交所上市条件(一)挂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申请北交所上市,应符合挂牌条件如下: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准入条件1、准入条件

新三板市场为“基础层-创新层”的市场结构,精准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差异化需求,各层级的融资、交易等功能逐层增强,投资者数量和类型逐层增加,相应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公众化水平要求逐层提高,监管标准逐层趋严。

(1)基础层

基础层,定位于企业储备和规范发展,准入方面只要求满足基本挂牌条件,不设盈利门槛。在企业发展初期,基础层便利的发行融资制度、适度的规范治理有利于企业快速进入成长期,发展壮大。

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但未进入创新层的,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基础层。

新三板上市条件(新三板最新上市条件)(图2)

(2)创新层

创新层,定位于企业提供更好的流动性,随着企业经营业绩和公众性的提高,在规范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培育。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公开发行条件和精选层进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企业可以由基础层进入创新层,也可以挂牌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具体情况如下:

新三板上市条件(新三板最新上市条件)(图3)

(3)北交所

北交所设立后,精选层挂牌公司全部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后续北交所上市公司由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产生。

精选层企业平移,给予创新层企业通过注册制的方式实现北交所上市的机会新三板上市条件,北交所发行条件如下:

新三板上市条件(新三板最新上市条件)(图4)

2、降层情形

创新层的降层情形分为定期降层和即时降层两类。创新层的定期降层情形主要为财务方面。即时降层情形主要为公众化水平、规范运作及市场认可度方面。挂牌公司被调出创新层的,进入基础层,具体情况如下:

新三板上市条件(新三板最新上市条件)(图5)

创新层定期降层,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4月30日启动定期调整工作,如出现定期降层的法定情形且同时存在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自调整至基础层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创新层。创新层即时降层,自该情形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层级调整工作并自调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原市场层级。

3、禁入情形(1)创新层

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最近12个月内或层级调整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创新层:

①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②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③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④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⑤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⑥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⑦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北交所

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北交所新三板上市条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②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⑤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⑥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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