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财务顾问收费标准(erp财务顾问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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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费是银行为了审核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贷款资格,所收取的费用。这是为了控制银行贷款风险向中小企业收取的费用。不过,银行一般还可通过调高贷款基准利率来提高信贷门槛,降低贷款风险。

财务顾问费等的收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要求:

一、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

2017年,中国银监会开展的“三套利”检查中,亦明确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严格执行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进行了检查。该项检查主要针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相关业务,其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1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规定,即“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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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顾问费的收取必须质价相符

除了国务院、银监会对小微企业财务顾问等费用收取相关限制规定外。2016年6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其中对商业银行相关收费进行了规范,并进行了举例说明。

财务顾问费大多数情形下均是为了收取而收取,一般只是形式上提供服务,因此,主要违规情形是质价不符。近两年,财务顾问服务领域大量银监罚单的主要处罚依据便是财务顾问服务的质价不符。质价不符,即商业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等费用与其为付费方提供的服务不对等,包括服务不值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情形。质价不符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的服务实际未提供。这种情形一般较为少见,金融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后,一般都会提供书面的服务报告。

2、服务内容无针对性。如提供的服务内容多为银行业务、产品、融资方式介绍,没有结合该企业财务状况、行业特点对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计划建议;服务报告提供的资讯均为公开渠道可获取的资料,无针对性。

3、财务顾问服务没有实质性内容。如财务分析报告仅是对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未指出财务运行中的问题,未向企业提出改善财务状况的建议和方案,对企业没有实质性帮助;部分服务报告质量较差,服务报告内容多为贷前调查报告内容,且部分服务报告出现了大量拼凑和逻辑错误。

4、财务顾问方案大幅雷同。如不同阶段提供的两份方案框架结构基本一致,除个别数据有所修改外,内容大幅雷同;财务分析报告对不同领域的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几乎相同。

5、服务记录造假。如同一客户经理同一时间竟然“分身”为两家企业提供服务;部分财务顾问服务资料后补痕迹明显。

不过,监管部门只是列示了质价不符的情形。那么常年财务顾问收费标准,怎样才算质价相符?监管并未明示相关标准。

三、财务顾问费不得捆绑贷款强制收取

虽然财务顾问费与贷款捆绑收取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禁止,但是作为国家价格监管部门发改委,一直反对金融机构将财务顾问费与贷款业务捆绑进行强制收取。发改委价格监管部门一旦接到关于强制收取财务顾问费的举报后,一般会通过财务顾问费等的收取节奏与利息收取节奏是否一致,财务顾问费的收取与贷款金额是否存在比例关系,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时间、收取融资顾问费时间与贷款发放时间接近等事实判断财务顾问费与贷款业务是否存在关联。

确认贷款业务与财务顾问费收取相关联后,再核查该笔财务顾问费的收取是否质价相符。然而实践中,强制财务顾问费,很难达到质价相符的标准,因此,最终处罚的依据依旧是质价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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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财务顾问费收取,必须遵循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禁止向特定对象收取,即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

其二是质价相符,正是因为财务顾问费收取一般很难实现质价相符,因此,质价相符是监管部门核查的重点,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监管部门所列质价不符的情形,尽可能提供部分实质服务。

四、财务顾问费:谁来收?收什么?怎么收?

(1)谁来收:外资机构、券商、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一些中介机构或个人,一般券商为主

(2)收什么:聘用订金、起始费、销售代表费、顾问费、交易管理费、公正意见费、中止费、成功酬金

(3)怎么收:固定费用和基于交易价格的变动费用

(1)谁来收:外资机构、券商、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一些中介机构或个人,一般券商为主

近几年,我国的购并市场风起云涌.在这个快速成长的并购市场中,活跃着一批并购财务顾问,他们深度介入并购交易,为客户兼并与收购、资产重组及债务重组等活动提供整体策划、目标搜寻、尽职调查、方案设计、谈判辅导、材料制作报批等专业化服务.这些财务顾问有外资机构、券商、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一些中介机构或个人常年财务顾问收费标准,其中券商是这个市场的主要服务提供者.券商介入并购业务由来已久,从90年代中期就有一批券商开始设立并购部,2001年以来由于通道制限制了券商的承销业务,并购业务所受的重视度大为上升.虽然各家券商纷纷都设立了专门的并购业务部门,但是多数券商对并购业务的盈利模式还比较模糊,只有少数证券公司建立了自己的盈利模式,在市场上确立了自己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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