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企业自主研发形成的专利,在研发的过程中,将研发费用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待事后申请了专利但并未确认无形资产。企业将自主研发的专利对外投资或出售等,应符合商业逻辑,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无形资产最大特点就是没有实物形态,很多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没有在账面上进行确认。企业将无形资产转移给全资子公司,属于关联交易,是税务局重点关注范围之一,其转移价值也是税务局比较关注的,实务中多数是按照评估价值确认(最好准备税务局认可的评估报告)。企业将自创专利销售或投资入股或无偿划转应当如何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转让专利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疫情期间1%,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免征增值税)。如果符合技术转让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1.转移无形资产或销售无形资产,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入;由于自创无形资产,其成本已经在前期已经税前扣除,所以无形资产的税前扣除为0(下同)。2.如果以无形资产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的,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如果是无偿划转的,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不确认所得。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因为属于企业重组范畴,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规定,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4.符合条件的专利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是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是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是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为防止企业规避纳税,对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会计处理
1.销售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以无形资产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无偿划转的,且母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财税[2014]109号处理。由于该划转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0,依照“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因此子公司取得该项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母公司也不确认所得。对于这种情况,为减少税会差异,实务中很多企业对于母子公司都不在账面上进行会计核算,只做备查登记。或以名义金额1元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