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问题。会议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要全力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两会”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中国政府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到境外上市。呼吁监管机构应积极出台对市场有利的政策,慎重出台收缩性政策。对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回应。凡是对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应事先与金融管理部门协调,保持政策预期的稳定和一致性。国务院金融委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大协调和沟通力度,必要时进行问责。金融机构必须从大局出发,坚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欢迎长期机构投资者增加持股比例。各方面必须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重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保持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长期态势,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会议给了资本市场一剂强心针,A股市场接连大涨。频繁出台的政策及会议传达的精神让我们坚信大国崛起梦是不可动摇的,大国崛起的基础靠企业,企业的发展靠资金,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布局之下,各地市多有出台IPO补贴,开通绿色挂牌通道,鼓励企业上市融资,现就内地各省市政府上市补贴整理如下。
北京市
2018年5月,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大力支持北京辖区企业发展上市。其中,明确加强上市资金补贴支持,市级财政给予每家拟上市企业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贴,区级财政资金补贴不低于市级标准,即北京市区两级财政给企业的上市补贴合计最高可达600万元。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精神,支持北京企业上市发展,2018年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上市市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上市市级补贴资金的范围:依法设立或迁入,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拟上市企业,包括: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到京发展的A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地在北京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1. 对拟在境内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分阶段给予资金补贴:完成股改并提交辅导备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通过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市级财政补贴人民币100万元;提交首发申请且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应证明文件的,市级财政补贴人民币120万元;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市级财政补贴人民币80万元。
2. 到京发展的A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北京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补贴资金人民币300万元。
3. 在京注册并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板直接上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补贴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
顺义区
2019年4月,顺义区颁布出台了《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办法》(顺政发〔2019〕19号),全力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和融资发展,提出支持上市孵化机构参与北京市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基地建设、运营与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孵化机构给予相应奖励扶持。发挥政策引导激励作用,降低企业上市挂牌成本,按照具体上市板块和所属资本市场给予上市培育企业最高1200万元的奖励扶持资金支持;鼓励关联中介机构为区内引进优质上市挂牌资源企业,按照所引进企业分属的不同板块,可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一是对上市孵化机构的奖励条款进行了修订。一方面,对参与总部基地建设的上市孵化机构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更加强调和注重对产出效果和质量的奖励。新旧政策差异主要表现在:
1. 对上市孵化机构的奖励条款进行了修订。一方面,对参与总部基地建设的上市孵化机构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更加强调和注重对产出效果和质量的奖励。
2. 对科创板企业的奖励额度进行了明确。将科创板企业支持额度调整明确为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3. 新增对在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企业回归境内A股上市支持政策。《办法》首次提出,我区在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回归境内A股上市的,在境外上市时给予6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600万元资金支持;对非我区境外上市企业回归落户我区的,则一次性给予1200万元资金支持。
4. 新增在新三板创新层和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支持政策。新三板基础层企业支持金额150万元不变,创新层和精选层企业的支持金额分别可达到200万元和500万元。企业转板、升层的,根据所属市场补齐差额。
5. 新增对关联中介机构引进新三板创新层和精选层企业的支持政策。对引进新三板基础层企业的关联中介结构,支持金额50万元不变;对引入创新层和精选层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和150万元支持;同时,新增针对中介机构为我区引进符合“3+4+1”产业发展定位且质地优良、经济贡献突出的优质上市挂牌企业支持内容。即引进企业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的标准,再给予关联中介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6. 新增对新入区上市挂牌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政策。给予迁址当年租赁办公用房租金5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 明确定向增发的支持资金计算方式,按定向增发金额进行奖励。
8. 新增构建可持续产业发展生态的条款,为我区上市企业构建良好发展生态。
9. 新增保障条款。规定上市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行为被有关监管部门采取退市或摘牌处理的,以及上市挂牌企业享受上市支持资金1年内退市或摘牌的(转板除外),应当全额退还支持资金。
10. 明确了新政策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昌平区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21年2月21日印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昌平区设立企业上市区级财政补贴资金,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资金补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提交辅导备案,由北京证监局通过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企业,给予区级财政补贴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在昌平或对昌平的税收贡献当年实现增长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通过购置土地、购买或租赁房屋、项目建设补贴等方式,在第二年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区级财政补贴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在昌平或对昌平的税收贡献当年实现增长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通过购置土地、购买或租赁房屋、项目建设补贴等方式,在第二年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办法》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引导更多企业在昌平集聚发展,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开展投资推动创业企业在昌平注册纳税或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昌平,且创业企业后期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1家企业,给予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投资机构(仅限首报机构)100万元奖励。
河北省
2019年1月《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显示,每年省级财政安排不超过1亿元资金对我省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实现直接融资的挂牌企业按融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我省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经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拟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并经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其挂牌一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其挂牌一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对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省,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石家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大企业挂牌上市资金补助力度:
1. 对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或核准注册并发行上市的批复,且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2. 对在境外交易所市场(包括香港联交所、纽约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3.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转板至境内外公开交易市场后,再给予150万元补助。
4. 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转板至“新三板”后,再给予120万元补助。
5. 对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石家庄且实现融资超5000万元或域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石家庄满12个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6. 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且筹措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0.5%补助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天津市
《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津金融局〔2020〕17号)
为牢牢把握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契机,激发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对全市新动能引育工作的支持服务作用,制定该政策,主要奖励措施如下:
1. 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2. 对入库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2年,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
3. 对为入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符合天津市融资担保发 展基金再担保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由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 提供再担保。
4. 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5.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6. 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7. 对迁址至本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市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8. 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支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 市、挂牌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企业成功上市后获得的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 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 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9. 注册地或迁址后注册地为滨海新区的企业,由滨海新区人民 政府按照鼓励企业上市加快发展的原则,参照市级政策力度,制定滨海新区专项扶持政策,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拨付。市财政不再负担滨海新区企业的上市、挂牌专项资金补助。
滨海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应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制定区内支持企业上市的专项扶持政策。
10. 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
2020年6月15日至本政策公布之日,注册在本市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挂牌,所享有资金补助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
山西省
2018年6月,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设立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山西省金融办要牵头落实省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1. 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由省 级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3. 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 的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入库中小企业完成规范股份制改造后,由省中小企业局给予奖励30万元;
5.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后续为加大对全省民营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奖励力度。企业上市奖励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新三板”挂牌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