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现金折扣业务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解释,现金折扣属于可变对价,但商业折扣也属于可变对价。那为什么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商业折扣冲减入账价值?
解答: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在销售商品时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增加销量,或保守商业秘密、隐藏实际交易价格,或针对不同身份的顾客,在出售商品时给予买方价格上的让步行为。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
现金折扣,是指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实质是企业为提前收回其卖方信贷资金而发生的代价,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所以我国会计核算原本采用的总价法,在现金折扣发生时才将折扣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全额付款)。
因此,作为购买方在采购业务发生时,取得的商业折扣是已经确定的事项;而现金折扣在采购业务发生时却没有确定的,是根据未来情况才能确定的发生或不发生的事项,是一项“或有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因此,基于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对于“或有资产”在没有实际发生时,是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确认的。所以,对包含有现金折扣的采购事项,不能提前冲减采购原辅材料等的入账价值,只有在实际发生并产生现金折扣收益时才确认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