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五个风险点及解决方案(二)

【风险点6】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扣缴税款时混淆税目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对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企业在员工行权时未对所得性质进行区分,对行权前转让时或者行权时未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行权后转让时未按“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适用税目错误。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规定: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预计风险】

 

企业对向员工授予的股票期权,存在授予时即约定可转让和授予时未约定可转让两种,两种股票期权适用税目不同。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对有关股票期权所得有无正确代扣代缴税款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问题,会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自身发生的股票期权业务,若是存在上述业务,企业对该股票期权的具体类型分类,若是存在业务处理与该类型不符的情形,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7】企业对提前退休员工支付的一次性收入未扣缴税款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将个人因提前退休而提前支付的一次性补贴作为“退休金”,将其视为免税收入而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为个人扣缴税款,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二)规定: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预计风险】

 

企业对因为提前退休而向员工支付的一次性补贴未按照税法规定履行自身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企业有无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形,会存在产生补缴税款与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应交税费”科目下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户明细金额,判断是否存在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导致少计金额,若存在上述情形,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8】企业对向投资者转让财产未履行扣缴义务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对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向投资者进行的房屋、财产性质的转移未将其视为对投资者的个人分配,从而未履行自身的代扣代缴义务,产生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预计风险】

 

企业对向投资者分配房产、财产未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企业有无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是其核查重点,若是存在上述情形,会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将财产和房屋分配给投资者的情形,若是存在,企业是否有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问题,若是存在,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9】无税优识别码的商业保险在个税前扣除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员工个人或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企业在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直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部分员工的商业健康保险费未取得注明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凭证,少交了个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

 

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预计风险】

 

企业对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在计算税款予以税前扣除,造成多扣费用,使得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错误适用方法和扣除项目,产生被税务机关加以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自身“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明细账户,判断是否存在多计扣除费用,从而错误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风险,若是存在,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0】员工个人借款长期挂账未扣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账面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员工个人有借款跨年长期挂账一直未收回。对员工个人向企业借款跨年未收回的,应视同员工个人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企业未代扣代缴员工个税,员工少缴了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批复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明确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预计风险】

 

对员工个人向企业借款跨年未收回的,应视同员工个人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企业未代扣代缴员工个税,员工少缴了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每年年末应自查账面有无员工个人借款尚未收回的情况,应及时督促上交或报销,对员工个人借款跨年仍未归还的,应视同员工个人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企业进行代扣代缴。






来源: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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