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之间因个人能力、社会资源、人脉背景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从而“不按持股比例分红”或是“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情况时有发生,至今已不是新鲜的话题,但在实务中也是一个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
分红比例与持股比例是否可以不一致呢?应该从两个层面看,第一个层面是公司法,第二个层面是税法。
公司法认可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公司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从公司法层面来看,正常情况下股东是按照实缴的比例来分红,但如果全体股东做了特殊约定的,可以不按照股权比例分红,比如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约定了其他的分红方案,就可以按照约定决定利润分配比例和方式。
从税法层面看:税局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按照正常的逻辑来讲,税务机关认可的是谁有多少股权就应该分配多少,如果你分的不一样,税务机关真正关注的点在于有没有造成税款的少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果股东中既有自然人股东也有公司股东,自然人要交20%个税,而公司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那税务局就有可能会关注,是否给公司股东多分配利润,税款是不是少交了?如果造成税款的少交,税务局就会比较关注。
此外,即使都是自然人股东,给A股东少分,给B股东多分,虽然可能做了约定,但约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呢?税局可能认为你这个约定是关联约定,如果没有足够信服的理由,又被认定为关联方交易的话,那有可能被税务局要求调整个税。
企业分红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必须证明该利润分配方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应当提前规划,并在公司章程中提早明确列示,而不是每年根据自身和被投资企业盈利情况动态临时性调整。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当提前准备相关证明资料,证明该利润分配方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资料应当说明该利润分配方案制定的背景、原则、合理性,该利润分配方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利影响(如有利于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等)。如果企业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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