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九个部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税率为3%。
由于目前建筑业中分包与转包现象非常多,形式也不尽相同,而采取不同的合同形式对税收有很大影响。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与税法规定内容相符。
分包工程合同的筹划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在签订分包或者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运用。
此外,《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具体而言,若承包公司与发包单位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
否则,将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
例如: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万元×5%=5万元。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100万元-1000万元)×3%=3万元。通过税收筹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
筹划要点:与工程相关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注意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合作建房的筹划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建房。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例一: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建筑业税收筹划,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甲、乙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
在此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甲乙各方应纳的营业税为:500万元×5%=25万元建筑业税收筹划,合计共缴纳50万元营业税。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因此,在上例中,若甲乙双方采取第二种合作方式,即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上述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免缴了50万元的税款。
此外,工程设计合同中包括境内和境外服务时,由于境外服务收入可免营业税,因此,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划分清楚境内外收入,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划分境内外比例或全部视同境内劳务征税。总之,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法,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总体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使企业总体税负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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