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5日),笔者从深圳税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节约纳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深圳税务,深圳国税、地税两局协商决定,由市国税局在原来对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基础上,扩大代征范围。届时,相关纳税人将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缴纳地方税费。国税扩大代征地方税费范围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运行,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深圳国税、地税本次拓展国税局受托代征地方四项税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不含专业市场代征商户),在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为零散税收纳税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除外)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纳税人在国税局代征税费后,不需要再到地税局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据测算,纳入代征范围的个体纳税人有8.24万户,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有1.9万左右深圳税务,预计年代征地方税费额达3.8亿元。
据深圳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举是深圳国税、地税征收业务互相委托、代办转办,形成税源管理合力的又一积极探索,避免了纳税人为分别缴纳国、地税税费而来回奔波的问题。此前,深圳国税、地税为方便纳税人,曾相继推出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开具纳税证明等便民业务。
深圳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国税局根据与地税局的委托代征协议内容代征地方税费,代征税费的计税依据、税(费)率、计算办法等均由地税局确定并解释。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费)率分别为7%、3%、2%;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核定征收率按照深圳市地税局公布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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