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与实务体系的标志应该是1959年欧洲成立的税务联合会,其成员遍布美、法、德、意等22个国家,由从事税务咨询的专业人士和团体组成,明确提出以税务咨询为中心开展税务服务,而纳税筹划就是其服务的主要内容。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认为,纳税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印度税务专家n.t雅萨期威《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则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美国加州大学w.b梅格斯与r.f.梅格斯合著的《会计学》也认为税务收筹划,纳税筹划是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
阿根廷的《宪法》规定:不应强迫阿根廷的居民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同时也不能禁止他们去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
尽管在发达国家纳税人对纳税筹划耳熟能详,充分利用,而我国则处于初始阶段,且参差不齐、人言言殊,但法人和自然人对纳税筹划极其关注却是不争的事实。鉴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势必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纳税筹划原则:对税务机关来说,要依法行政,不折不扣地执行“法无援权不得行”的原则,不能超越范围滥用自由裁量权;对纳税人来说,要遵守税法和尊重税法,坚定不移地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罪)”的原则,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沿着纳税筹划的发展轨迹,根据国内外关于纳税筹划的研究成果和最新实践,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采用一切合法和不违法的手段,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涉税事项的安排,以实现纳税人财富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的核心是规范纳税税务收筹划,最终目标是既不多缴税,也不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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