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获取私人利益上市公司治理,财务报告舞弊是隐瞒大股东行为的手段。本文从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着手,研究股权结构与舞弊之间的相关性,从股权制衡与培育大股东诚信义务方面提出了治理大股东行为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结构股权制衡
一、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现状
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的诚信尤为重要。如今,大股东内幕交易等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从琼民源、大庆联谊,到银广夏、麦科特……损害广大股民利益的行为,不仅使市场公信力摇摇欲坠,更使发展中的中国证券市场肌体受到严重侵蚀。因此,建立诚信成了多方共识。对此上市公司治理,学术界提出,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资本市场的诚信法则。通过贯彻执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改善公司治理,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恢复市场信心。
通常所说大股东对公司治理的两种观点:一是“利益协同效应”,即大股东搭便车心理随着持股比例的上升而减弱,大股东的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逐渐趋同,从而,大股东更有积极性去监督管理层的绩效,提高企业价值;二是“壕沟防御效应”,即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上升,使得大股东的控制能力也随之上升,从而大股东又有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企业资产,降低企业价值。
在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运行中,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行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上市公司利益转移、融资与再融资陷阱和大股东的利润操纵等。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推出的一份题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问题研究》的研究报告称,我国境内约70%的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且其中70%以上的关联交易金额是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发生的。由于一股独大股权现象的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是中国上市公司一直无法根治的病症之一。由于关联交易最容易造成非公允价格定价,而关联交易又极其隐蔽,某些控股股东便利用其控制地位,在重大关联交易中牺牲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正当利益,以不合理的高价将其产品(或劣质资产)出售(或置换)给上市公司,换取上市公司的现金(或优良资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产品或资产,甚至不支付价款,致使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不断增加、资金被长期占用,直接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而有的大股东则干脆将关联交易的一方作为一个中间环节,间接地将上市公司资产转移出来。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理论分析
从理论上看,股权结构决定着公司所有权或剩余控制权的分配股权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公司的股份由哪些股东所持有,二是指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重有多大。前者是说明股份持有者的特性,是股权结构质的体现,而后者则是说明股权集中或分散的程度,是股权结构量的体现。股权结构的选择是公司最重要的战略决策之一,股权结构决定了股本所有者的契约安排,并且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公司成长和公司价值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关联。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问题在于大股东控制,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之争。大股东作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重要机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大股东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一致,实际上,大股东和小股东存在着利益不一致的一面,很多获取私人收益的方式伴随着大股东对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侵占,这种侵占往往伴随着大量的以货币衡量的利益转移,大股东和经理层的合谋将会进一步损害上市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利用其控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优势,操纵了上市公司的利润,以维持其进一步侵占上市公司利润的特权。同时,研究发现大股东可以通过金字塔持股,以较小的资金投入,换取较大的控制权,即现金流量权和投票权分离的情况是存在的,且这一现象还相当普遍,这使得大股东具有通过操纵管理层损害公司利益的动机。
三、相关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现象,《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都给出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条例。例如,《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上述法律、准则的遵守之外,还应从建立股权制衡机制、建立大股东诚信义务这两方面来治理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
(一)建立股权制衡机制
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股权集中,流通股比例低,大股东之间缺乏制衡机制是造成我国财务报告舞弊的原因,因此,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在我国形成股权制衡机制,使得公司的主要行动需要经过这几个大股东一致同意时才能实施,这些大股东所共同持有的现金流量权力会限制大股东的侵权行为,从而使大股东不能靠掠夺小股东获得控制权私人收益,只有通过更有效率的经营措施获得更多的利润与所有股东分享,减少舞弊行为。考虑到这些限制因素和大股东获得流通权后是否出售股份还取决于大股东的现实情况,解决我国大股东控制问题,在我国形成股权制衡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市场上又不存在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区别,股价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大股东的价值,大股东将非常关注其股价的变化,市盈率和每股收益是决定股价的核心财务指标,这可能又给大股东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带来了动力,因此,股权分置改革为解决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权行为,在我国形成股权制衡机制带来了契机,但通过该改革不能解决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全部问题,还需要其他机制的配套实施。
(二)建立大股东诚信义务
大股东对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要正确理解大股东忠实义务的内容,忠实义务要求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大股东的行为要对公司和小股东完全公平。大股东的诚信义务表现在大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大股东必须把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置,不得用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除了行使表决权,在影响公司业务执行时对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因为大股东可以通过大股东的资格影响公司业务的执行,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时,大股东对小股东负有必须及时准确披露信息,对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在监督大股东诚信义务履行情况时,除了应该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外,还应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作用。因为法律可能存在法律空白,交易所可以通过其上市公司规则的约束力,要求上市公司将诚信义务纳人到公司章程。另外,交易所通过制定大股东的行为指引,提倡大股东的诚信行为,以此改善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关系,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作者简介:吴启高(1975―),男,汉族,江苏盐城人,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财务教研室,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和企业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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