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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等行为,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沪深主板对《股票上市规则》予以整合优化,并于2022年1月7日正式发布。
科创板、创业板本次未修订《股票上市规则》,该解读仅对沪深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作要点概览。
修订总体思路:
本次沪深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14号文)要求,总体修改思路如下:
1、衔接上位法要求
对于重要的、授权性的规范,结合监管实践予以细化落实,实现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效衔接。
2、与下位业务规则的衔接
提升吸收下位规则中重要的规范性要求,过于具体或实践中需要经常修订的内容下沉至下位规则规定。与证监会规则整改体系化要求保持一致,务求易懂好用,规则体系简洁务实,减少简单重复,切实发挥《股票上市规则》“承上启下”的作用。
3、将实践中已有共识的做法通过规则予以确认
对日常监管中存在规则空白,但上市公司已经比较熟悉、投资者也比较认可的做法,通过规则加以确认,形成统一、公开的监管标准,充分回归市场关切。
沪深主板两所修订思路对比:
(一)衔接上位法要求
衔接上位法,落实新证券法、国发14号文、《信披办法》等上位规定新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
1、为进一步明晰监管对象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采用《信披办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义,并进一步拓展范围,由股东拓展到存托凭证持有人,由收购人拓展到其他权益变动主体,由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拓展到破产事项有关各方。
2、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新证券法精神,充实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础上,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同时,新增自愿信息披露 需符合持续性和一致性的规定。
3、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行为。
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行为,《股票上市规则》在督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要求尽到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严格履行承诺等股东义务,特别强调防控高比例质押,以及不得从事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等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
进一步落实国发14号文关于抓住“关键少数”的要求,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强化其各项义务;进一步明确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要求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规范。
4、明确违规买入股份表决权限制安排。
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明确违规买入股份表决权限制安排,落实新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增规定股东违规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新《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增独立董事、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
6、规范治理要求。
7、防范资金占用等恶性违规行为发生。严格落实证监会监管要求,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除外。
8、根据新证券法对于中介机构资质相关规定的调整,明确保荐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其他中介机构需符合新证券法的规定。
二、 完善规则体系结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
1、将原18章按主题调整、精简为16章
2、新设“中介机构”专章。
(1)将原第四章保荐人内容纳入“中介机构”专章。(2)整合原规则保荐人、定期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规定,并纳入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职责义务原则性要求。
(1)将原第四章保荐人内容纳入第十二章“中介机构”专章。(2)落实新证券法对于中介机构资质相关规定的调整,明确保荐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其他中介机构需符合新证券法的规定。
3、原规则交易和关联交易两章合并
将原规则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两章合并,凝聚应当披露的交易相关规定。
(1)提升《规范运作指引》中对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审议和披露标准新增作为“日常交易”一节。(2)吸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关联共同投资”“放弃权利”等内容。并将深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过于具体或结合实践需要经常修订的内容下移至指引、指南层级,主要包括相关公告的披露内容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模板等。
4、优化“其他重大事项”一章
5、新设“公司治理”专章
三、 与下位业务规则的衔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吸收《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容,落实新《证券法》修改要求。
吸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由各章节相应承接落实新证券法相 关规范内容。
归总下位规则中重新上市规定,与原重新上市一节合并后单独成章。
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与原规则“重新上市”一节合并,设为“重新上市”一章。
——
上移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变更公司名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五个章节的规范内容;吸收“公司治理”“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等章节的部分内容。
四、 回应市场关切,规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1、自行召集股东在不晚于股东大会通知发出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向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修改为“承诺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
2、规范治理乱象,在股东大会出现异常情况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新增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的披露要求,并明确董事会应肩负起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职责。
3、为强化退市风险揭示,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新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指标的披露和修正要求,并新增三类需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形,包括预计净资产为负值、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以及属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4、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各环节信息披露要求,将实施预重整纳入规范,并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的破产事项参照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为强化境内外同步披露要求,将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规范主体,由上市公司拓展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涵盖股东进行权益变动披露等情形。
以上就是本次沪深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两所对比主要内容啦,如有遗漏欢迎大家留言补充,交流学习,更多内容及修订对比可前往易董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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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关于证监会、沪深交易所规则整合的解读推文还可以参考:
1、规则减量60%!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化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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