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条件(2016新三板上市条件)

摘要:2017年9月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下称《指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7〕366号),并公布《指引》将自同年11月起正式实施。自修订的《指引》生效实施之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下统称《问答》)均废止。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就本次修订的主要调整和变化展开分析和讨论。

早在2013年6月,全国股转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下称原《指引》)中明确了拟上市企业申请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指引》在保持新三板市场现行的挂牌条件整体框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挂牌条件的具体适用标准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总体来说,本次修订保留了原《指引》和《问答》中执行较为成熟的内容,将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的部分标准作进一步明确、细化,同时,对于在执行中面临新问题的部分标准予以规范、调整。另外,原《指引》部分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亦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具体而言新三板上市条件,此次《指引》修订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一、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首先,相比较于原《指引》,新修订的《指引》加入了《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关于国有资本的内容。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批复文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公司和中介机构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方式解决:

1.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2.公司股东中含有财政参与出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可以基金的有效投资决策文件替代国资监管机构或财政部门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新三板上市条件(2016新三板上市条件)

3.国有股权由国资监管机构以外的机构监管的公司以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下属子公司,可提供相关监管机构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出具的批复文件或经其盖章的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4.公司股东中存在为其提供做市服务的国有做市商的,暂不要求提供该类股东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其次,变更了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其中规定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由“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变更为“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最后,放宽了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文件的范围,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外,提供设立备案文件也能获得认可。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首先,《指引》在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中新增了公司营运记录的要求,具体条件如下:

1.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2.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

3.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万元。

4.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

除此之外,《指引》中还明确了下列应认定为不符合持续经营能力要求的情形:

1.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2.公司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或情况,且相关事项或情况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存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新三板上市条件(2016新三板上市条件)

营运记录是对公司历史经营情况的反映,是关键资源要素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的实际体现。与业务相匹配的营运记录,可以较好的反映公司商业模式是否具备可持续性。《指引》从公司与市场发展的双重实际出发,在营业收入、股本、每股净资产等方面提出一定要求,既有利于引导公司根据自身实际合理规划发展、参与资本市场,也有利于市场控制风险,为大多数中小企业提供稳定高效的资本市场服务。本次指引修订中摒弃了曾适用的挂牌准入负面清单中不便于操作的相关要求,吸收了市场主体普遍接受且对市场发展和风险控制有利的部分要求,如将营业收入指标纳入营运记录要求等,《指引》正式实施后,挂牌准入负面清单不再继续适用。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首先,《指引》明确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指引》在原有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包括章程在内的4类公司治理制度的具体要求,要求公司制定公司章程、“三会一层”运行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建立全面完整的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且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3.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情形的,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完成交付或权属变更登记)。

其次,《指引》对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

1.确了公司下属子公司(即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同样适用合法合规要求。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3.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在申请挂牌时应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4.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最后,《指引》规范了对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公司法》、《现金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3.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并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指引》对于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规定的修改,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适用标准,列示了公司应建立的治理制度、增补了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细化了公司财务规范性的具体要求,更加便于公司和中介机构在公司挂牌实践中的理解与操作。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指引》中在原有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与拟上市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此外,公司曾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的,股票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前应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停牌或摘牌,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的摘牌手续。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次《指引》的修订主要包括明确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申请挂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的标准;细化了“营运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适用标准并列示了公司应建立的治理制度、增补了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细化了公司财务规范性的具体要求。

尽管据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在《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事项答记者问》中的介绍,此次修订发布《指引》主要是为了将《指引(试行)》与《问答》中关于挂牌标准的内容进行梳理整合,对其中操作性不强的部分标准进行明确、细化,并对执行中面临新问题的部分标准作出规范和调整新三板上市条件,新三板的挂牌准入门槛并未因此次修订发布《指引》产生实质性提高。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新规对于公司提出的更新的要求以及更细致的规范标准,无疑会对公司及券商等市场主体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拟上市公司在经营运行、财务管理、治理机制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一步提高,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也将关注新规的陆续出台和相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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