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君的朋友圈被创业板注册系统刷了。
2020年4月27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7日晚11点,为落实《总体方案》,中国证监会近日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这个创业板注册制,很多投资者都会有所怀疑。投资创业板的门槛有没有变化?
涨跌到20%对交易股票有什么影响,对新上市公司有什么规定?
而退市程序有哪些新的安排?如何与科技创新板错位?如何影响资本市场?
带着这些疑问,基金君从证监会和深交所官网文件中梳理出20大要点,供投资者参考。
1、创业板注册制跟科创板有何不同?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总体借鉴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的核心制度安排,充分吸收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增加制度包容性、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等做法,在发行条件、注册审核程序、发行承销、信息披露原则、监管处罚等方面与科创板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2、创业板的定位有何变化?
适应发展更加依赖创新、创意、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企业创业板上市条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体现与科创板的差异化发展。
3、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有哪些主要制度安排?
一是精简优化创业板再融资条件,保留规范运作、独立运作的基本条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真实、透明、合规,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
二是严格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建立更加严格、全面、深入、准确的信息披露要求,以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督促上市公司如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三是优化注册审查程序,缩短注册审查期限,使标准、程序、内容和流程公开透明,增强市场可预测性,支持企业便利融资。
四是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将大幅提升,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责任将趋严,加强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强化监管,推动市场主体回归职责,着力培育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4、并购重组价格形成机制上给予更多弹性
市场选择的核心是依靠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价格。此次改革通过调整发行股票的定价标准,赋予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并购价格形成上更大的灵活性,使市场能够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双方能够得到更充分的博弈。
5、对于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后,有什么监管要求?
首先,明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要求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应在章程中约定特殊表决权的相关事项,包括持有人资格、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殊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表决权股份之间的表决权比例安排、转换情况等。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特殊股权结构的企业在定期报告中持续、充分披露特殊表决权的安排情况,并及时披露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
"font-size:15px;">6、创业板将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新增市值退市指标
在退市程序、标准及风险警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安排。例如,简化了退市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
完善了退市标准,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新增市值退市指标;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暨*ST制度,强化风险揭示。
7、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基于板块定位和创新创业企业特点,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条件,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空间。
8、存量投资者(已经开户创业板)有何影响?
一是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交易,但在交易前应充分知晓改革后市场风险特征和变化,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二是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深交所在充分研判市场和投资者情况的基础上,增设了一定资产和交易经验的准入条件。
三是调整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这是适应信息技术发展,采取的便利投资者举措。
9、为什么新增投资者有增设准入条件?而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
新开户投资者没有参与过创业板交易,存量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情况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对创业板改革后新入市投资者增设准入条件,同时保持现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安排,有利于创业板改革后市场平稳运行。满足准入条件的投资者也要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对市场风险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理性投资。
10、创业板门槛比科创板低?会不会影响科创板流动性?
目前看,创业板投资者人数虽然多于科创板,但两个市场规模不同、体量不同,上市公司数量不同,不能简单用投资者绝对数量多少来判断市场流动性。此外,两个板块的制度安排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都将进行评估完善。
11、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创业板投资?
增设准入条件,并不是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拦在创业板大门之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公募基金等产品的方式参与创业板投资。
12、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
创业板取消了“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综合考虑企业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因素,由深交所制定具体的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创业板改革后,将支持特殊股权结构和红筹结构企业上市,并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空间。创业板预留了一定的改革过渡期,未盈利企业在改革实施一年以后可以申请上市。
13、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即日起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证监会公告称企业创业板上市条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终止尚未经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创业板在审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深交所,对于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不再受理。
14、将制定负面清单明确哪些企业不能赴创业板上市
科创板要突出“硬科技”特色,要求相关机构依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引导企业合理选择上市板块。创业板改革明确了创业板的板块新定位,同时深交所将制定负面清单,明确哪些企业不能到创业板上市。与此同时,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精选层在上市/挂牌标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以下内容跟个人投资者、创业板股票交易密切相关
27日晚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深交所紧紧围绕“一条主线、三个统筹”改革思路,按照“开门搞改革、透明搞改革、合力搞改革”原则,制定或修订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规则
深交所发布实施1项规则,就8项主要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证券交易、持续监管等方面。就业务规则制定或修订情况,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5、深交所:增设创业板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等相关要求
一是明确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二是明确会员要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门槛条件进行核查。
三是明确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
16、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
目前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基数较大,要兼顾好存量市场的平稳运行,注重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平衡性。另一方面,创业板改革涉及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各项基础制度,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需要与之相匹配。
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其中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交易,需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
17、创业板股票竞价涨跌幅将限制比例为20%
在交易制度方面,创业板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在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日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存量企业将同步实施)。
18、新增股票特殊标识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股票特殊标识。一是对未盈利、存在表决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企业新增特殊标识;二是为提示投资者防范新股价格波动风险,对上市初期新股进行标识。
19、设置创业板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
为减少拉抬打压和大额封涨跌停等异常交易行为、抑制股票短期炒作,设置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即限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5万股。同时,保留现行创业板每笔最低申报数量为100股的制度安排,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
20、优化创业板上市条件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规定优化上市条件,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一是适当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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