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业板上市条件(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条件)

自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在南都讯,记者黄良东,发布新三板转让指引以来,如何细化转让一直备受业界关注。11月27日,经证监会批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各自的转让上市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对转让上市条件、转让上市审核、上市安排和自律监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深圳创业板上市条件(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条件)(图1)

对此,深交所表示深圳创业板上市条件,此次发行《转板上市办法》旨在推进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任务,丰富上市公司上市路径。

创业板上市条件方面,《转板上市办法》规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关联公司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选定层上市一年以上,最近一年内不得转出选定层。

基本指标方面,与创业板IPO上市指标没有区别。包括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明确结论。或上一年度被国有股转让公司公开谴责;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持股比例达到10%以上;并且市值和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

此外,根据转让上市制度的衔接需要深圳创业板上市条件,增加了股东人数和累计成交量两个指标。即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董事会关于上市转让相关事项的决议公告之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的股票累计交易量不低于1000万股。

值得注意的是,在提高审计效率方面,鉴于转让上市是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且转让公司在上市期间一直在选股层面进行持续监管,具有一定的规范操作依据,深交所对创业板的《转板上市办法》审计时限从首次公开发行的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同时,转让公司、其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计查询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

至于审计优化的原因,业内人士认为,新三板入选公司在公开市场上一直受到持续监管,有规范的操作基础,应优化审计时限,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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