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上市标准较低,而通过舞弊造假以达到上市要求、鱼目混珠的企业也不乏;且上市的企业皆为高成长性企业,投资风险非常大,企业创业板上市所需要IPO上市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创业板上市所需要IPO上市具备的条件的目录创业板防范途径创业板IPO上市需要具备的条件介绍《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创业板防范途径
(一)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就创业板的法律依据而言,企业要认真研究《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实际规范。其次,创业板企业应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资源为其所用。聘请顾问律师,通过讲座、培训等方式,培养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强化法治化管理与风险防范理念,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建立依法经营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识别法律风险的能力,使律师服务的企业形成"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的现代企业理念。并协作建立起企业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使企业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真正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杜绝引发法律风险。
(二)加强公司治理
加强公司治理能够有效地实施风险控制。首先,创业板企业要建立良好的组织结构,要使企业的内部组织及其行为结果始终保持与企业的目标一致,并保证其灵活性以便于应对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其次,做到股权清晰、控股权稳定;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管理层应不断汲取新的管理理念,更新自己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设计合理的组织结构。再次,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员工胜任能力,营造诚信的企业文化氛围。
(三)加强财务预算管理
创业板市场虽然为这些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但如果资金筹集来了却没有被有效利用与控制,导致经营业绩不佳,想要再度融资就难了;尤其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说,资金的缺乏必定会增加其经营风险、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因此企业管理层应当建立预算管理体制层级关系,配备相应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企业内部协调与运作;提高财务决策水平,建立短期财务预警系统,编制现金流量预算,严格监控资金支出的流程。企业应通过合理配置资产,加速资产周转等措施,促进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
(四)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巩固主要业务
对于那些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创业板企业,当务之急应加强应收账款管理。首先,运用科学方法结合实际经验,建立应收账款管理政策。其次,确定客户的资信等级,评估其偿债能力。再次,确定合理的应收账款比例。最后,建立销售责任制。此外,有些创业板企业行业单一,一旦失去占主导地位的单一业务,便会毫无招架之力。因此,创业板企业应当注重巩固与重要客户的往来关系。分析企业当前资源状况创业板上市标准,确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保证主要业务的同时发展其他业务,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五)加强研发实力,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导致技术风险的因素复杂多变,究其根本应从企业内部消除尽可能的缺陷。首先,为了减少费用负担,分散技术开发风险,企业可以联合其他企业共同开发,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寻求技术资源的互补与结合,以达到利益共享、降低风险的双赢目的。但是,在技术联盟过程当中,也会存在利益的冲突。合作会导致技术流失的风险,合作的成果会成为未来竞争的武器。其次,企业应加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的组织文化氛围,增强组织凝聚力。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和优化组织成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改善技术活动的设备条件,提高企业的技术活力,保持技术持续进步,以求在竞争当中立于不败之地。
(六)加强内部审核监督,强制信息披露
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标准较低,而通过舞弊造假以达到上市要求、鱼目混珠的企业也不乏;且上市的企业皆为高成长性企业,投资风险非常大。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也相应地对这些企业提出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增加创业板市场的透明度,大大提高市场流动性。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会相应的增加信息审核和披露的成本,这就要求上市的高科技企业必须在严格的市场监管制度下加大内部审核监督力度,将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机结合起来,保证创业板市场的有效运行。
创业板IPO上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具体讲,创业板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创业板上市标准,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介绍《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为明确创业板定位,突出创业板特色,进一步提升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深交所制定了《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从四个方面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
一是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守创业板定位,结合以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主的板块特征,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三是为更好支持、引导、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明确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业负面清单中传统企业,仍可在创业板上市。
四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明确在审企业不适用行业负面清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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