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本文主要针对大型商场销售实务中的增值税作税收筹划的分析。以下是基本概念和相关税收规定:(1)折扣销售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即商业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优惠。其税收政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应以其全额计征增值税。“营改增”也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2)销售折扣,又名现金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缩短企业的平均收款期,而协议许诺给予企业的一种折扣优惠。折扣的表示常采用如2/10,1/20,N/30的符号表示。其税收政策,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3)销售折让,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其税收政策,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案例分析如下: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假设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25%)方案一: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方案二: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方案三: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方案四: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方案一: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分析: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方案二: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分析: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方案三: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分析: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
更多财税咨询、上市辅导、财务培训请关注Z6尊龙官网咨询官网 素材来源:部分文字/图片来自互联网,无法核实真实出处。由Z6尊龙官网咨询整理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