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工程(房地产业纳税节税操作实务)

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这个新规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过去大半个月,我们发现很多建筑行业的合作伙伴对此置若罔闻,觉得和原政策重复,没有新意。

营改增后,为规避重复征税,差额扣除就存在于建筑行业的简易计税政策中: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二)

前后政策文字都一样,难道总局真的颁布了一个“重复”规定吗?不然!

明确分包款范围,可扣除的,多了!建筑服务差额征税一直存在着一个争议:“分包款”究竟包括哪些?建筑服务?辅助材料?设备价款?各地区对于分包款的界定也都不同,大多地方税局都认为仅有建筑服务价款可进行差额扣除。

而新规明确了分包款范围:

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国税总局对新规的解读)

这意味着总包方可差额扣除的多了!增值税缴得更少了!

最大程度享受差额扣除,分包合同要注意这一点

总局对新规解读中提到的“打包支出”未做进一步解释。这指的是一家分包公司?还是一个合同?还是一起打包的同项工程?我们不得而知。

如果将货物和建筑服务分别分包给两个公司,或者与同一个公司分别签了货物和建筑服务两个合同,分包款是否依然包括货物价款和建筑服务价款?

所以,为了避免不能最大程度享受差额扣除,建议总包方与分包方只签订一份建筑服务分包合同,可在合同内容里再明确货物价款和建筑服务价款。

新规一举多得,税筹空间大

在实际情况中,A、B、C公司为了自身节税更多节税工程,往往会有以下博弈:

A公司是否缺进项发票,态度强势地要求B公司开更高税率的发票,导致B公司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B公司通过提前预判,发现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采用进项抵扣方式算下来可以节约更多税收,那么B公司就有可能强势要求C公司开出更高税率的发票。

而新规的实施,给建筑服务这条业务链注入了活水。

在简易计税情形下,新规让B公司分包建筑服务出去时,能够差额扣除货物价款和建筑服务价款节税工程,进一步降低了B公司的税收负担。

由此,B公司的天平会向简易计税政策倾斜。相应地,C公司也可与B公司进一步的协商博弈,达成业务、合同一致,从而适用简易计税,达到节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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