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时间以及是否享受免税有着明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那么,居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收益也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来处理吗?
我们认为不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虽然有地方税务局解答可以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进行免税处理,但没有地方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收益不可以按上述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是不同的,很容易忽视。
“先分后税”的情况下,无论合伙企业实际分配与否,都需要将所投资的合伙企业的盈利并入企业的所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的规定,“先分后税”可以先弥补合伙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所投资的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人法人企业盈利,企业所得税上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的亏损不做处理。
另外,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也就是说企业投资两个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其中一个合伙企业亏损,另外一个盈利,两个合伙企业的亏损盈利不能抵减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需对盈利的合伙企业弥补亏损后的盈利并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个亏损的合伙企业的亏损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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