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合伙企业的税负明显低于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如果注册在税收洼地,大多还能享受洼地的核定征收政策,税负就更低。
实务中,很多企业搭建了税务筹划的架构,普遍设立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或持股平台,合法降低税收负担。
合伙企业不是我国经济的主流形式,相关财税法规很少。合伙企业也不进行实体经营,一般不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其会计核算大多由现有财务人员兼职。合伙企业毕竟不是有限公司,账务处理不能完全依照有限公司。
面对一些经济交易,很多财务人员不知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我作为资深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财税咨询专业人士,把我多年的经验分享给大家。
1、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
合伙企业既是法律主体,也是会计和纳税主体。合伙企业发生的资金收付,肯定要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根据会计原理,任何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都分为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伙企业同样也不例外,并且确认资产和负债原则、方法都是一样的。
我认为,合伙企业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核算与有限公司是一样,甚至实用的会计科目可以相互通用。同理,合伙企业还应进行损益的会计核算,编制损益表,这些账务处理与有限公司应该是相同的,没有太多疑惑的地方。
2、合伙企业权益
按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与有限公司完全不同,所以合伙企业权益的核算与有限公司差别较大。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8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合伙协议也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所以合伙企业应设置“合伙人资本”(相当于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科目,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减少的投资额,以及由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结转给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收益额和损失额。
由于合伙企业的企业责任与合伙人个人责任紧密相连,合伙人的行为与合伙企业关系密切,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账户,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
合伙企业经营肯定有赚有赔,形成的盈亏和损益,必然构成合伙企业的权益,所以还应设置“损益汇总”(相当于公司会计中的“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账户,核算本期的经营成果,期末余额应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
另外,由于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的行为与合伙企业关系密切,还需设置“合伙人提用”账户,核算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定期从预计可分得的收益中提取的金额,如合伙人的薪金等,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提用其他资产,如将合伙企业的小汽车长期作为家用,也在本科目核算。
期末该账户的借方余额应转入相应的“合伙人资本”明细账户,作为合伙人资本的减少,反之作为合伙人资本的增加。合伙人临时从企业借款,或将钱临时借给合伙企业使用,通过“应收合伙人借款”账户和 “应付合伙人贷款”账户,不记入“合伙人提用”账户。
3、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是负债还是权益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不同福州税务筹划,又分为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不负责合伙企业的具体经营,一般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限责任,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普通合伙人(GP)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福州税务筹划,普通合伙人一般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
正是基于这种不同于有些人将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理解为是一种债权。合伙企业收到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计入负债,不计入“合伙人资本”,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6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人还是不同与一般的债权人,一般的债权人不需要在企业登记事项中登记,也没有权力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在司法实践中,当合伙关系和借贷关系产生诉讼争议时,如果一方能提供投资协议、投资明细、投资汇款等证据证明是投资款项的,认定是合伙关系;反之,一方能提供借条、且借条(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的,认定为借贷关系。
综上我个人认为,如果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将款项打入合伙企业,不能认定为借款,而是认定为出资,应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
4、部分业务账务处理举例
1、收到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张三300万元,普通合伙人李四7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
贷:合伙人资本——普通合伙人——张三300
合伙人资本——有限合伙人——李四700
2、对A公司股权投资400万元(假设采用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A400
贷:银行存款 400
3、对B公司进行债权投资200万元: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应收款)——B 200
贷:银行存款
4、张三将企业的小汽车开回家自用,原值30万元,折旧10万元:
借:合伙人提用——张三 20
累计折旧10
贷:固定资产——小汽车 30
同时:
借:合伙人资本——普通合伙人——张三20
贷:合伙人提用——张三20
5、公司资金紧张,张三临时接给企业150万急用:
借:银行存款 150
贷:应付合伙人贷款150
6、2021年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5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130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结转损益汇总:
借:主营业务收入2000
投资收益500
贷:损益汇总2500
借:损益汇总16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300
管理费用200
财务费用100
借:损益汇总900
贷:合伙人资本——普通合伙人——张三700
合伙人资本——有限合伙人——李四200
5、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
在税收上,合伙企业也是一个纳税主体,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01增值税
合伙企业取得各项经营收入,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货物销售收入,一般纳税人缴纳13%的增值税。
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固定收益的股权投资),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02所得税
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直接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缴纳个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将实现的利润分配给自然人时,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自然人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人承担,与合伙企业无关,合伙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03财行税
合伙企业的财产和经营行为,符合了相关实体法的纳税条件时,还应缴纳各种财产行为税。如取得的房产,要缴纳房产税;签订的应税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购买的小汽车,要缴纳车辆购置税;转让的不动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等。
04税会差异
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时,税务处理执行税法的规定,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例如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收入500万元,账务处理时还是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期末转入损益汇总科目,但在纳税申报时,不能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而应填写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申报表。
历任建设银行某某分行储蓄所、营业部、信用卡部、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经费会计,后在税务局从事税务稽查工作,再后来在北京中税咨询集团等大型税务咨询机构从事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实操,为深圳万科集团、深圳华侨城集团、浙江雅戈尔集团、山东将军集团、湖南爱尔眼科集团、日本松下电器等全国知名企业(集团)提供深层次和全方位的税务咨询服务。曾为中国移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烟草、中信置业、福州水务集团、中国水电四局等企业举办税务内训;为广东佛山国税局、河北衡水国税局、江苏省税协等税务机构举办最新税收政策和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
多次为中税网、正保教育、上海高顿、北京汉唐、亿企赢等知名财税机构举办《中小企业两套账设置、稽查技巧及应对》、《新三板挂牌的税务筹划》、《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管控》等公开课程。2014年2月10日曾接受《中国税务报》税务筹划专刊记者采访,就节能服务公司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77号公告中的优惠政策发表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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