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造假(会计造假 湖南 ipo)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重点监管公司与神秘客户关联关系、存货等问题

针对一些企业在IPO过程中的业绩造假以及在上市之后业绩迅速变脸等现象,证监会近日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对IPO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的监管关注内容,文件同时转发给各保荐机构。

证监会新举措将更有效地遏制一些企业利用各种手段扮靓营收业绩闯关IPO等现象。

"证监会此次披露的信息较为具体,会计师事务所操作起来容易了。"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家审计人员昨日对商报记者表示,"不过,这也意味着,以后针对IPO企业,事务所需要做的工作更多了,尤其核查关联客户以前仅需主承销商来做,会计师事务所估计也要参与了。"

关注营收与成本是否匹配

在IPO招股材料中,最受关注的内容当然是财务报表,而投资者质疑的焦点话题之一,便是发行人涉嫌利润操纵和业绩美化,由此引发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真实性的怀疑。而对新股业绩变脸的现象剖析,原因之一也是IPO审计环节把关不严,责任人当属会计师事务所。

证监会在4号文中要求,审计机构应充分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销量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期间费用等是否能够相互匹配;发行人的产能、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是否与产量相匹配等信息。

对于发行人存在的盈利异常增长和异常交易,监管部门要求审计机构多维度排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对于公司申报期内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而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水平,以及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净利润脱节的情况应追查其合理性,识别发行人是否存在利润操纵。

注册会计师应同时关注发行人在申报期内的盈利异常增长现象并发表核查意见。

需核查神秘客户关联关系

针对一些拟上市企业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联手"神秘客户"等手段扮靓营收业绩闯关IPO等现象,证监会在4号文中充分揭示了审计机构过往存在的问题,同时对会计监管重点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

4号文指出,注会在审计"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时通常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以获取发行人关联方关系,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忽视对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注销或非关联化的关联方及其商业实质的甄别;忽视对重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的检查。

在核实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方面也是如此,即注会未对发行人或保荐人提供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信息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核实其真实性,未对取得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信息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识别出关联方或者存在异常的客户和供应商等。

证监会要求,如果拟IPO企业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迹象,注会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核实是否存在未披露关联方的情况。若存在申报期内发行人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审计机构应识别发行人将原关联方非关联化行为的动机及后续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剥离亏损子公司或亏损项目以增加公司利润的行为。

关注不同模式收入确认

依照4号文精神,IPO企业"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也将是审计机构今后重点关注的科目之一。根据证监会要求,注会在从事IPO审计业务过程中应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关注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尤其是在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收入项目重大错报风险时,注会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对不同类型的交易进行重点关注。

监管部门要求注会重点关注申报期内发行人在加盟、直销等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方式。例如,如果发行人采用经销商或加盟商模式,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发行人频繁发生经销商或加盟商加入及退出的情况ipo造假,以及发行人申报期内经销商或加盟商收入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存货和大额资产成监管重点

除了上述收入和盈利等与利润表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外,4号文也未放过拟上市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案例显示,异常的资产负债表常常是发行人各类风险的"高发区",其中,存货、货币资金与大额资产成为证监会风险监管的重中之重。

根据4号文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存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了解发行人是否建立主要资产的定期盘点制度,并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以及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

货币资金方面,文件要求审计师充分关注发行人现金收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有效,以及大额现金收支交易的真实性;同时,关注银行存款余额及其发生额ipo造假,尤其是大额异常资金转账的合理性。

4号文提出的最后一项风险监管提示,是针对企业在IPO过程中操控业绩和粉饰报表的行为。由于多数此类企业的财务数据均异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因此,审计师在其过程中进行多维度的对比成为一项必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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