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中的纳税筹划的思想主体体现在: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从而使总体税负得以减轻。案例
华达有限公司是一家家电企业,该公司2002年度年应纳税所得为12万元(适用税率为33%)。应纳所得税额为:12万元×33%=3.96万元。2003年初,该公司决策层在本年度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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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不会有太大的增长。而公司内部有两个部门,一个是为公司生产配件半成品的部门,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另一个是产成品部门,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由于原材料及成品价格在2003年度将不会有较大的改变,故决策层决定2003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仍为2002年全年应纳税额,该公司新任财务总监提出异议,他认为有更好的办法可以使得企业降低当年的应纳税额,减少税负。公司决策层听取并采纳了他的意见。分立之后,甲、乙两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之和仍为12万元。其中甲企业9万元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适用税率为27%,应纳所得税额=9万元×27%=2.43万元;乙企业适用率为18%,应纳所得税额3万元×18%=0.54万元,甲、乙两企业税负合计为2.97万元,较分立前节税0.99万元。在随后的税收稽查中,税务人员并没有发现任何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点评
这是一个规模不太大的企业,但其内部却具有两个互相联系的部门。对于零配件部门而言,它具有前向联系作用,即它的半成品是做为产成品的投入品。该公司财务总监正是根据此种情况而将华达有限公司设立为一个集团,其辖下分为甲、乙两个独立核算企业。甲为生产零配件的企业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乙为产成品企业。两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换按照市场的正常价格成交,从而避免了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嫌疑。(实习生蕥嬉/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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