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税收筹划(筹划资产收购是利好吗)

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分立税收筹划的法律依据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分立方式分立,一般不需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或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国家为规范分立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的认定。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2.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分立后的企业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3.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

(1)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如果是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由存续企业继续弥补。如果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不得结转到分立企业弥补。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企业可以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重组税收筹划,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同企业合并一样,在企业分立中由于产权交换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事项也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选择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同,同样会对分立企业或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从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高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可以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不缴纳资产转让所得税,从而降低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账面净值时,则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可以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损失,并入被分立企业的利润总额,从而降低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

(2)从资产计价的税收处理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分立企业可按所接受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结转计税成本,从而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净值时,要选择哪一种支付方式,则必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因为不管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分立企业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结转计税成本。

(3)从亏损弥补的处理来看,如果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被分立企业的未弥补亏损额可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从而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而是否选择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则还必须看企业采用的是存继分立还是新设分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业合并或者是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都必须充分考量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和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方法对所得税负的影响。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在上述分析中,我们分别从各个方面剖析其对税负的影响。在现实中资产重组税收筹划,应把三个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综合起来进行比较,方能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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