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天堂(开曼群岛 避税天堂)

最近一段时间,“避税天堂”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发布最新税收表现评估报告,菲律宾等四国因拒绝履行国际通用税收标准被列入“避税天堂”“黑名单”,另有38个国家和地区被列入“灰名单”,其中包括瑞士、卢森堡、比利时等。

“‘避税天堂’损害了其他国家的税收利益,如果允许其存在,无疑会导致各国从事有害的税收竞争,纷纷降低税率,给外国投资者提供避税机会,最终会导致各国都征不到税或者只能征收很少的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继光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避税天堂”对资金来源不追究

“避税是任何纳税人都存在的冲动,因为纳税意味着纳税人手中财产的减少,而避税可以让纳税人延迟纳税或者少纳税。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不仅会使国家税基受损,导致税款流失,减少财政收入,而且会影响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但是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翟继光解释说。

然而,有些纳税户不是合法避税,而是千方百计违法偷税逃税,甚至利用“避税天堂”避税,还有不法分子利用“避税天堂”洗黑钱,不仅扰乱了世界各国的税收秩序,也严重损害了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

避税天堂”一般也称为避税港或者避税地,它是某些国家和地区专门提供一些避税的空间和机会,让其他国家的纳税人来本地从事避税活动,从而给本地带来丰厚的税收以及其他相关收入。

按照经合组织的描述,“避税天堂”的主要特点包括金融信息及税收体制不透明,税率极低甚至不征税,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避税、洗钱提供方便,损害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等。

特别是一些洗黑钱的罪犯疯狂地喜欢“避税天堂”,其原因在于,“避税天堂”对资金来源不予追究,允许来源可疑的资金重新进入传统的银行流通领域,同时能够扰乱对非法资金的追查行为。

曾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一名法籍俄罗斯人试图利用一些空壳公司和在德国、瑞士的银行账户来获得一笔重要的不动产,此举引起法国反洗钱组织的注意和调查,但结果却因避税地有关法规的阻挠而被迫中止。

此外,“避税天堂”疯狂吸纳全球资产。统计显示,在全球“避税天堂”里至今还沉睡着10万亿美元的金融资产。有人称,假如10万亿美元的金融资产都能够“释放”出来,将对缓解当前世界经济危机起到很大的作用。

因此,在刚刚结束的二十国集团伦敦金融峰会上,各国领导人同意对拒不合作的“避税天堂”采取行动,并准备实施制裁。

跨国公司为避税制造亏损假象

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从1979年到2008年底,在我国历年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66万户左右,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约为8800亿美元。但与此同时,这66万多家的外企中避税天堂,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长期处于亏而不倒的状态,有的反而越做越大。

“其实,在上述企业中有相当部分的跨国公司,是为了避税而制造的人为亏损假象。造成非正常亏损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转让定价把利润转让出去。据保守估计,我国每年因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款损失就有300亿元。而这些还不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的税收。有人测算,这个数字可能达上千亿元之巨。”税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说。

避税的手段主要包括,转移商品定价避税。转移定价是跨国企业转移利润的主要手法。如南方某市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外方以设备投资进行合作,并附加产品外销专营条款,不求利润回报,长期以来,使得该企业产品外销一直控制在外方手中,将利润转移到低价出口商品中获得。

在避税港注册也是一种办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避税天堂”的地方,而实际在岛上,它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介绍避税天堂,避税现象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过程,避税形式不断呈现出新特点:从最初的“高进低出”方式转移利润,转变为通过支付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方式转移利润;从一般的减少征税客体(应纳税所得额)避税,转变为纳税主体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以及利用国际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实施资本弱化等新方式避税。

我国反避税法律框架日臻完善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反避税制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专门用一章来规定反避税制度,最近国家税务总局还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反避税制度。

据记者了解,我国反避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与跨国企业避税日益突出有着直接的关系。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我国第一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反避税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并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随着《办法》的发布实施,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全面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办法》不仅赋予了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的新手段,还规定了企业的相关法定义务。法律手段方面,《办法》将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管理制度细化,使税务机关今后可以依法打击这些避税行为。

据悉,早在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曾掀起反避税风暴,“反避税”行动,从低调处理日渐大张旗鼓。同年,广州就查处了第一例中国境内企业兼融资的反避税案,使跨国企业宝洁公司避税行为暴露于世,补交了8000多万元税款,被称为中国第一例反避税案。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全国反避税案件监控管理系统,在立案、结案两个环节对各地案件进行监控管理,各地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避税案件的调整补税力度。2008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立案174户,结案152户,弥补亏损7.5亿元。2008年全国调整补税超过千万元的案件23件。深圳市地税局对某企业补税达4.23亿元,是我国迄今为止个案补税金额最大的反避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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