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3〕23号)的精神,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5月26日
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3〕23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即“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的结果要运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目标导向原则。强调在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过程中,用明确的绩效目标来反映财政资金使用的预期或执行结果。
(二)全程管理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贯彻预算管理全过程。编制预算要实施绩效目标管理;预算执行要以目标为导向,实施绩效监控;预算执行完毕要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改进政府决策和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权责适应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强调预算单位的财政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预算单位要对本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监督。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包括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单位本级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
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总体规划和工作部署。
(二)负责制定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级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审核、批复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五)组织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提出改进预算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六)负责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及本级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负责向同级政府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条 预算单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对单位本级和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编制、报送绩效目标,对所属单位绩效目标进行初审,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绩效运行情况。
(五)组织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撰写绩效报告;组织所属单位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对所属单位实施再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按时将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时预算管理流程,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单位在申报财政预算时设定。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龙头,也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预期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和衡量或评估产出;效果和服务水平的绩效指标及标准等。
第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和编报。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前应对预算申报内容进行深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设定绩效目标。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填报《绩效目标申报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专项资金主管单位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时,应填报《绩效目标申报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组织对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完善绩效目标评审工作,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参与评审,不断提高绩效目标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批复。财政部门应当自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在收到市政府或相关机构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文件后,将财政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批复业务主管部门执行,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调整。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预算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原因,确需修改调整原绩效目标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预算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定期采集绩效信息并汇总分析后报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定期对预算单位的监控措施和落实情况、项目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预算管理流程,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与预算资金或专项资金使用相关的政策决策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以及政策执行情况等;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绩效评价应关注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完善绩效自评管理机制,预算单位要强化绩效自评的主体责任,制定工作制度,规范自评工作流程,提高自评质量,提升预算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要对部门评价报告实施抽查,出具审核意见,并根据需要实施再评价,促进部门改进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有重点地选择部分项目或单位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为政府及部门决策和财政资金分配提供客观科学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应加强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成果共用,避免重复监督、交叉检查。
被评价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可纳入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收支计划。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政府决策、完善预算管理以及年度预算调整、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决策或工作计划,完善内部管理;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预算单位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预算,情形严重的,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政府提出取消相应财政支出的报告,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机制,完善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制度,向同级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组织对各区财政部门和本级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新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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