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房产财税培训,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有关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政策都是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都可按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10万元(季度3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
2020年疫情期间享受特殊优惠政策,因为“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大类,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在2020年免征增值税。
除开增值税外,还有附加税费(增值税免税房产财税培训,也免)、个人所得税等。
由于你们注册的企业形式是合伙企业,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不会有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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