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公司直接境外上市(境内自然人投资境外公司)

央视网消息:4月2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针对近年来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新情况、新问题,本次修订拟主要对原规定作出以下调整:

一是完善法律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上位法。

境内公司直接境外上市

二是调整适用范围,与《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相衔接,明确适用于企业境外直接和间接上市。

三是明确企业信息安全责任,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境内企业、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保密和档案管理方面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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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针对此次发布征求意见稿境内公司直接境外上市,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回答了市场关注的几点问题。

首先,关于为何在现阶段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出台于2009年境内公司直接境外上市,十多年来,相关的法规和制度环境明显变化,前述规定日益不适应新的形势。

境内公司直接境外上市(境内自然人投资境外公司)(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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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责人强调,中国证监会坚定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意愿自主选择上市地。《规定》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信息进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监管合作的效率,体现了统筹开放与安全的理念,将促进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有序开展。

具体来看,此《规定》对跨境监管合作,特别是审计监管合作有哪些内容修改和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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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直接境外上市(境内自然人投资境外公司)(图6)

《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境外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结合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惯例,删除了原《规定》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这体现了中国监管部门对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一贯的开放态度,也符合相关国际惯行做法,将为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昨天(4月2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将扎实做好2022年私募基金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打非与清整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压降金交所数量,稳妥化解存量风险;启动“伪金交所”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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