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合作协议
甲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乙方:
本着“平等、守信、双赢”的原则,为达成甲乙双方在企业财务顾问方面紧密合作,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书,以资信守。
第一条 在乙方的密切配合下,甲方利用自身网络、信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乙方提供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常年财务顾问指甲方针对乙方近期经营管理需求和远期发展战略目标,在全面诊断、评价的基础上,为乙方提供整体发展战略实施方案,根据乙方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一定期限内分步确定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的服务。
第二条 乙方自愿聘请甲方为常年财务顾问。甲方委派指定人员(以甲方行长委派书为准)为乙方财务顾问,提供常年财务顾问服务。
第三条 常年财务顾问采用定期合作、有偿服务的方式进行。本协议合作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_日。
第四条 本协议合作期间的费用。总服务费用为 元, 具体付费时间和金额为:
第五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常年财务顾问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各项内容(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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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服务□信息咨询;□企业诊断;□业务培训;□商务谈判;□高峰交流;□公司管理咨询;□其他
2.增值服务□我行研究产品
3.企业理财咨询服务□企业投资咨询;□企业融资咨询;□财务管理咨询
一、信息咨询
根据乙方需求,提供国家宏观经济运行、行业分析、金融财经信息等方面的信息咨询。
二、企业诊断
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财务等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指出乙方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改进方案策划。
三、业务培训
为乙方提供投融资政策与法规、财务管理、银行业务、从业人员个人理财计划等方面的培训。
四、商务谈判
收集乙方商务谈判涉及的背景资料,参与商务谈判,为乙方商务谈判提供金融方面的智力支持。
五、高峰交流
组织乙方与其他企业CEO之间、与行业专家间、与甲方中高层间的不定期高峰会,学习、交流管理经营之胜道。
六、其他服务内容
第六条 甲方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更换所委派的企业财务顾问人员。
2、企业财务顾问人员有权了解乙方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和财务情况,协助管理有关财务工作,参与乙方战略性重大决策。
3、在同等条件下,有权要求乙方优先在甲方办理各项结算、信贷等金融业务。
第七条 甲方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委派的企业财务顾问人员必须是甲方的正式在职员工,具有金融业务、企业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在对乙方企业财务顾问服务工作中了解的有关乙方的商业机密负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乙方有信贷需求时,为乙方设计合理的筹融资方案。在同等条件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及其上级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安排。
第八条 乙方具有以下权利:
1、在同等条件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及其上级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有权优先向甲方申请信贷支持。
2、建议甲方委派或更换指定的企业财务顾问人员。
3、向甲方咨询经济、金融相关问题。
第九条 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按季度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及其它甲方需要的资料,说明重大变化事项。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报战略投资计划。
2、按约定期限与金额向甲方支付企业财务顾问费用。
3、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考虑在甲方办理存款、结算、贷款
等业务。
4、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企业财务顾问合作的各种协议书、报告、合作方式、合作理念等商业机密负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十条 甲方因开展财务顾问服务而向乙方出具的任何书面文件必须经委派的财务顾问人员签字有效,否则无效。
第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仅作为乙方决策参考,乙方拥有最终决策权。
第十二条 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恶意串通第三方或以欺诈、胁迫等其他非法手段损害对方利益。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应尊重对方的合作地位,任何一方在与第三方商洽涉及本协议事项时,不得忽视和损害对方在本协议中的地位和权益。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对乙方提出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提示,乙方有权予以审慎提示,若甲方对此臵之不理,则应对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责,乙方并有权解除协议,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本协议效力存续期间,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
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变故,继续履行协议将会对甲方或乙方或对甲、乙双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等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双方可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和有关证券争议仲裁的特别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积极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 2.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日期:
财务合作协议 [篇2]
甲方(以下统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以下统称“乙方”):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庆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国贸九楼
电话: -86228688 传真:0571-89185510 邮编:311100
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达成如下财务顾问协议:
一、财务顾问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就贷款期限、成本、额度及渠道进行一揽子融资规划服务;
2、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还款资金周转服务;
3、甲方委托乙方就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4、 乙方对甲方就公司上市和企业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活动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执行计划方案。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约定获得乙方提供的财务咨询、指导服务;
2、甲方接受乙方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指导服务的,享有乙方与其协作银行约定的贷款优惠利率;
3、甲方在接受财务指导服务的同时,享有优先获得乙方的临时资金委托贷款以及银行贷款到期时的资金垫付服务;
4、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财务指导服务相关的资料,并按约定定期向乙方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和债务的变更信息;
5、甲方对乙方在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提出的与财务指导相关的问题和需求保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回复;
6、涉及到融资指导服务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与其他融资方的谈判;
7、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服务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涉及到融资指导服务的,乙方有权在融资指导服务的范围内自主与其他融资方沟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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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
2、乙方按双方协议约定获取财务顾问服务的报酬;
3、乙方有权了解甲方与财务顾问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如甲方不履行诚信义务,向乙方和融资方隐瞒、虚报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服务协议,甲方已缴纳的融资规划服务费不予退还,合同终止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已产生并垫付的各项合理费用。
4、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各项数据、资料履行合理使用义务及保密义务;
5、乙方的工作范围:
1)、针对甲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财务指导和资产整合;
2)、为甲方就银行贷款、企业财务管理及其他融资活动提供指导性意见和规划方案;
3)、引导甲方拓宽融资视野和渠道聘请常年财务顾问合同,对甲方就公司上市和企业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活提供指导性意见;
4)、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指导规划服务的,帮助甲方选择服务更优、融资成本更低的银行;
5)、召集甲方加强与融资相关方的沟通聘请常年财务顾问合同,融洽融资方的关系。如召集甲方加强与银行的沟通,融洽银企关系。
三、报酬支付
1、20 年度,甲方支付乙方融资规划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在财务顾问协议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融资服务费包括:(1)还贷资金占用费用,标准为每月千分之十;(2)贷款管理费为每月千分之十七;两者均按实际金额和占用时间计算,甲方共计向乙方支付本项费用(大写) 元(¥ )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所记担保费按《委托担保合同》另计,按半年支付;担保期限不足半年的,按月支付;
2、甲方按约定将该报酬金额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
账户: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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