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1月27日报道 春节临近,年终奖让人充满期待,但由于年终奖数额巨大,需要缴纳一笔不小的税款,让许多纳税人心疼不已。其实,让年终奖发得更科学一些,可以让纳税人合理节约不少税款。昨日,成都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林立龙先生,为读者介绍了几种合理的避税方式,可以让读者们在年终节约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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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计入2009年个税申报
春节来临,今年2月才发的年终奖,计入哪个年度的个税申报呢?根据地税部门规定,今年发的年终奖也应计入2009年度。单位发放超市券、购物卡等隐性年终奖也要按照这些“福利”的面额缴税。如果年所得(包括年终奖)超过12万元,就必须在今年3月31日前,到地税部门进行个税申报。
对于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年终奖的税务筹划,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如,李某2010年1月取得一次性奖金6500元,按照规定6500÷12=541.67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500×10%-25=625元。
省钱办法一 分月发放可省不少税
林立龙介绍,由于年终奖金数额较高,所以最高适用税率往往达到25%-35%,在这样的计税方法之下,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税负是最高的,而将奖金平均分到各个月发放税负最低,所以,将年终奖金分到各月发放也成为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方法。
假设某企业管理人员月薪1万元,12月该企业对其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该员工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10000-2000)×20%-375]×12=14700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45%-15375=38625元;共计14700+38625=53325元。
如果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工资1万元,奖金1万元,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2000)×20%-375]×12=38700元,节税53325-38700=14625元。
省钱办法二 有时多发不如少发
林立龙介绍,有时单位的年终奖多发1元,税金就会多缴许多。比如年终奖为24000元,按上述计算应纳税2375元,而年终奖为24001元,就要缴纳个税:24001×15%-125=3475.15元。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数时,超过部分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
如果一个人的年终奖为6000元,除以12后,得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根据计算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0元(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5%(适用税率)-0(速算扣除数),最后应纳税额为300元。但是,如果其年终奖为6001元的话,除以12后,商数略高于500,适用税率就变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变成575.1元。同理,可以计算出其他处于不同级数的税后收入相等的年终奖发放范围(详见表),企业可以以此来确定适当的年度奖金发放额。
省钱办法三 奖金转为员工福利
除分拆奖金外,发放有价证券、礼品、购物券等也是较常见的避税方式。例如在一些股份制企业,公司年终会给表现出色的员工配发股份,参与公司分红。按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即使缴税年终奖的税务筹划,也比十多万元年终奖适用的30%—45%的比例税率低很多。不过单位发放的有价证券、礼品,最好根据市场价来折算纳入个人收入缴纳个税,否则日后查账时一旦被发现,就要补缴税款并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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