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声明,任何的“事后筹划”都是偷税漏税!
税收筹划这个词已经被一些人给玩坏了,以至于都开始有些抵触这个词了。
虽然说教总是让人厌烦,但是想要学税收筹划,有些话还是要说在前面:
(1)事先筹划。业务如果已经发生了,再去谈筹划,或者请人筹划,都是不靠谱的。
(2)深入了解自己的业务后再谈筹划问题,不能简单去套其他公司的案例。
经常听到人说谁谁谁有去避税地注册公司了,单独设立一家中间企业就可以把税负做下来……,
too simple,sometimes naïve!
如果在国内外避税地注册一个公司就可以用人家的税收政策,霍尔果斯为什么会出现注销潮,导管公司只要查实一定可以查出来的。筹划一定要合理、合法,在国家鼓励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只看眼前的税收利益什么税收筹划,给自己和公司埋雷。
(3)学习税法很有必要,税收筹划要从身边做起,不交冤枉税。
比如在大家都熟悉的年终奖上,国家给出了两种计算方法供大家选择。那就是非常明显的告诉我们,哪种方法交税少,对自己有利,就可以选择哪种方法。
【注意】从2019年汇算清缴的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在APP中要想调整年终奖计算方法,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应该要求单位对年终奖扣缴个税时,先单独计算核算和纳税,不能直接就作为一般公司去申报。
以下为政策原文: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2022年之前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时候,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案例】
1.李某受聘于一家财务咨询服务公司,2020年收入情况如下:每月领取工资13600元,个人负担三险一金2500元/月,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李某向单位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下:上小学的儿子一名、尚在偿还贷款的于5年前购入境内住房一套、年满60周岁的父母两名。已知李某是独生子女,所购住房为首套住房,夫妻约定女子教育和住房贷款利息全额由李某扣除。
【分析】李某1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13600-5000-2500-1000-1000-2000)×3%=63(元)
李某2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13600×2-5000×2-2500×2-1000×2-1000×2-2000×2)×3%-63=63(元)
以此类推……
李某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任职单位合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56元。
13600×12-60000-2500×12-1000×12-1000×12-2000×12=25200(元),未超过36000元,税率仍为3%,最终合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756元。
假设李某2020年另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0000元。
方法一:年终奖单独计税
20000÷12=1666.67(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20000×3%=600(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6+600=1356(元)
方法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13600×12-60000-2500×12-1000×12-1000×12-2000×12+20000=45200(元),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位2520元。
应纳税额合计=45200×10%-2520=2000(元)
结论:方法一更节税。
2. 整体信息同上例,李某的收入较低,为8000元,相应个人负担三险一金降低为1500元/月,其他信息不变。2020年收入情况如下:每月领取工资8000元,个人负担三险一金15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
【分析】李某1月应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8000-5000-1500-1000-1000-2000=-2500(元)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后月份情况相同,李某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8000×12-60000-1500×12-1000×12-1000×12-2000×12=-300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李某2020年同样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0000元。
方法一:年终奖单独计税
20000÷12=1666.67(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20000×3%=600(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00(元)
方法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8000×12-60000-1500×12-1000×12-1000×12-2000×12+20000=-100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合计=0(元)
结论:方法二更节税。
整体结论:此次政策调整后,月薪暂时不足万元(只是为了好记,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判断,下同)的人员,可以参考我上面提出的思路,根据自己的扣除情况,计算一下是否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中税负更轻,个人所得税汇算请教时,不要忘了看看自己是否可以退税。月薪较高的人员,这三年可以继续采用单独计税的方法计算,不会增加税负。至于三年之后税负会增加?税法变化如此之快,三年之后的情况,谁又能说的清呢?
【计算原理】
方法一:选择单独计算纳税。
其计税思路仍然沿用了现在的计算方法并进行了适当简化,查找的税率表采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于以前年度相比,税负会大大降低。
其计算步骤如下图所示: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查找税率时,使用的税率表如下:
【提示】使用公式的时候,无需再区分年终奖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5000元,可以直接套用上述公式。如果真发生工资低于费用扣除额的情况,建议根据我下面介绍的方法,根据年终奖的金额判定到底使用哪种方法纳税。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并入综合所得纳税税负更低。
方法二: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很多人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关注点都是在方法一“单独计税”上,但是政策的亮点反而是在方法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中。我之所以说此次间接政策照顾到了各方的利益,优惠力度较大,正式基于此项计税方法。
在我国大多数城市,月薪上万还是很多人的一个“小目标”,而2019之后,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5000元,三险一金个人负担的比例是工资的20多,再考虑到上有老、小有小,还供着房子,一不小心,发现自己的工资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发放年终奖的时候,都可以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中计税,可以抵顶无法在工资中全部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降低年终奖的税收负担。
【提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附:月薪过万,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的筹划案例
甲公司2019年末为员工发放年终奖什么税收筹划,小李和小王是一个部门的同事,每月的工资都是15000元。公司年底考核,小李比小王要高一档,因此年终奖小李是36500元,小王则是35000元。可让小李奇怪的是,会计发给他的钱却比小王要少890元,令他大惑不解。请针对上述事项进行分析,并就年终奖设置给甲公司提出建议。
【分析】(1)年终奖发放时,要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
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小李的年终奖为36500,除以12后为3041.67,用10%的税率和210的速算扣除数。
小李的应纳税额=36500×10%-210=3440(元)
税后年终奖=36500-3440=33060(元)
小王的年终奖为35000,除以12后为2916.67,用3%的税率。
小王的应纳税额=35000×3%=1050(元)
税后年终奖=35000-1050=33950(元)
这样,小李的税后年终奖比小王反而少890元。但是公司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准确无误的。
(2)由上述事项可以看出,企业确定年终奖也是需要有技巧的,否则会给员工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甲公司设计年终奖时,要充分考虑到由于税收的影响而带来的这种“多分少得”现象,对发放年终奖处于税率变化临界点的情况需要充分考虑。年终奖临界点前后带来的纳税变化情况参见下表。
这一结果是由于年终奖特殊的计税方法决定的。因此年终奖发放存在典型的“无效区间”(发的多到手反而少),制定年终奖方案时,应避免年终奖金额正好落在此区间内。
设各个年终奖零界点增加的年终奖等于税负增加金额,可以计算出各个零界点的“无效区间”。例如,税率3%和10%之间的无效区间计算方法如下:
(36000+X)×10%-210=1080+X
X=2566.67(元)
即,发放年终奖金额高于36000元,但低于38566.67元(36000+2566.67)时,增加年终奖的金额,最终领取的税后年终奖反而会减少。(36000.01~38566.67)为税率3%过渡到10%的无效区间。
结论: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中各个税率级距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乘以12的金额(也可以直接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就是最佳的年终奖发放金额。通过上述方法可以计算出各个税率级距变动时年终奖的无效区间。计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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