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架构设计
税务筹划就是通过预先的设计和安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对于并购交易,通过税务筹划可以合理降低并购成本,实现交易效益最大化。
并购交易的税务筹划与目标公司的税务情况相关,与交易的结构设计有关,因此企业在找到合适的潜在目标公司时便可以考虑税务筹划。
企业根据并购目标的情况,识别潜在的税务关注点,如目标公司税务架构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资退出战略的税务分析。
企业通过税务尽职调查了解被购买企业的重大税务风险及影响,评估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节税并购规划的可能。在考虑合理、有效的商业安排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税务筹划,合理规划交易架构,寻找提高交易效益的可行方案。
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根据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般性税务处理即在重组交易时须按公允价值确认重组所得或损失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重组各方应以公允价值作为重组所涉及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而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或损失,待相关股权再次被转让并且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才产生现时纳税义务。
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其中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叁、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重组适用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境外收购
另外,如果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五项条件之外,还须同时属于以下四种情况之一方可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肆、不同并购融资方式的税务成本
一般来说,并购融资方式主要分为增资扩股、借贷或发行债券。购买方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需要,适时向股东派发股利。
股利以税后净利润分配,因此不能进行税前抵扣,增加企业税负。增资扩股通常不需要偿还本金,但是会稀释控股权,摊薄每股收益。
如果股东为个人,作为国内企业的购买方分配股息红利时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涉及海外企业股东,购买方还需要代其扣缴预提所得税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具体的税率视中国与不同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内容而定。股东日后退出时也需要就其资本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购买方以借贷或发行债券进行并购融资时,有关的借款或债券利息符合税法要求的可作为财务费川在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
但是贷款或债券到期时购买方需要偿还本金,企业可能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如果购买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利息也可以在税前抵扣。
如果企业业绩较好,转股价低于市价,债券持有人通常会将债券转换为股份,购买人可以免除债券到期还款的压力。可见,发行可转债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融资的税务成本也相对较低。
此外,如果债权人为海外企业,作为国内企业的购买方还需要代其扣缴预提所得税及营业税等,具体的所得税税率视中国与不同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内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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