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 陈展 谭伟/文
近年来,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大背景下,许多境内企业都迈出了全球化的步伐,布局海外业务。为了快速达到海外上市的目的,红筹架构成为了众多境内企业的首选。
典型的红筹持股架构一般是在开曼群岛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持股境内运营实体(即“开曼-BVI-中国香港-中国内地运营实体”)。这样的架构不仅在审批程序、股权运作、投融资活动等方面体现出诸多优点,在优化企业税负方面也有特殊意义,尤其是享受股息预提税的税收协定优惠方面。
一、享受协定待遇的重要条件:符合“受益所有人“
上文提到的享受股息预提税的税收协定优惠,是指从中国内地运营实体向中国香港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分配股息时,根据国内法,香港公司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而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若香港公司持有内地公司股权超过25%,香港公司可以按5%缴纳预提所得税,也就是享受减半的税收优惠。这对于降低上市公司整体税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享受协定优惠税率,一直是红筹上市公司非常关注的问题。若要享受股息的协定优惠税率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境外股东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的股权;2)境外股东需取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签发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境外股东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而不是为滥用协定目的而设立的“导管公司” 。
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和财产,拥有支配权和控制权的人,即受益所有人是实质上而不是形式上拥有所得的人。由于协定税率往往比国内法优惠很多,且设立“导管公司”的成本不高,一些跨国公司特意在协定税率特别优惠的地区或国家设立中间层公司,人为地规划股息、利息等所得的流向,以此来滥用协定优惠。所以一直以来,各国税务局都非常关注识别“导管公司”,确保享受协定待遇的公司/个人为真正应该享受协定待遇的公司/个人,即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
二、“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国际经验,于2018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税筹公司如何收费,比之前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对滥用协定风险较高的安排进行了更加有效的防范;另一方面明确了允许一些没有滥用协定目的和结果的情况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为协定待遇享受提供了更加公平合理的环境。
根据9号公告第二条,在判定股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以下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在红筹上市架构下,如果香港公司从事相当多的实质经营,且对取得的股息所得有足够的支配权,那么香港公司可以直接去申请协定待遇。但是如果香港公司只是作为控股公司存在,并没有实质从事与控股相关的投融资业务,对从运营实体取得股息的用途也没有话语权,通常来说,不太可能会被判定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
三、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仍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即使香港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这笔股息依然可能享受协定优惠。9号公告允许当香港公司不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时,通过判定其母公司身份税筹公司如何收费,来确定香港公司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具体有以下几种思路:
1. 香港公司由香港上市的香港居民公司100%持有
如右图所示,若开曼公司是一家已经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且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中国香港公司)100%的股权,那么取得开曼公司、BVI公司(如果架构中没有BVI公司,则无需考虑)和中国香港公司的香港税收居民身份后,香港公司可以享受5%的协定优惠税率。
2. 香港公司由香港地区的受益所有人100%持有
如右图所示:
虽然申请人中国香港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的判定,但间接持有其100%股份的股东开曼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参照第二大点列出的内容,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且香港公司是申请人所属地区(香港)的税收居民;值得注意的是,本款对BVI公司(如果架构中没有BVI公司,则无需考虑)的税收居民身份并无要求。
3.香港公司100%间接或直接持股的股东,是“受益所有人”且能享受相同或更优惠的税率
如右图所示:
虽然申请人中国香港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的判定,但直接持有其100%股份的股东开曼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的条件;且开曼公司是新加坡或其他协定税率等于或优于5%的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下,开曼公司、BVI公司(如果架构中没有BVI公司,则无需考虑)和中国香港公司需要逐层取得税收居民身份。
综上所述,红筹架构公司可以有多重路径实现享受协定待遇的目的。可以根据上述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更容易更简便的方式。
(王军系毕马威中国资本市场税务服务合伙人;陈展系毕马威中国税务总监;谭伟系毕马威中国资本市场税务服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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