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书
招股书(又称招股章程 )(Prospectus),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必须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信息披露的要约文件。它通常包括公司的各种信息,更重要的是香港ipo流程,公司的风险因素。在美国,它通常被称为“listing document”上市文件。
招股书是一份法律文件(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二条),须符合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 ”,如有需要,更须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并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注册存案 (香港“上市规则”11A.01)。
投资银行聘用函
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3A.02规定上市申请人以聘用函委任一名保荐人,协助其处理首次上市申请。保荐人代表上市申请人与香港联交所沟通并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通常,公司会寻找主要的投资银行作其保荐人,并签订聘用函(Engagement Letter)。聘用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上市申请人须于提交上市申请前至少两个月委任保荐人,并于委任后五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香港交易所。不论已否呈交上市申请,保荐人一经委任,公司必须尽快尽快向联交所提供其聘用函副本一份,以作通知 (上市规则的3A.02A, 3A.02A)。
值得注意的是,聘用函内的某些条款,可能会反映在IPO流程中较晚阶段签署的承销协议中。因此,公司在于投资银行签订聘用函之前,应先取得适当的法律意见。
承销协议
承销协议(Underwriting Agreement)通常在IPO的最后阶段,即股份路演之后香港ipo流程,以及承销商和公司准备对IPO进行定价,确认好待售股份的数量以及每股的最终价格之时签订。
在承销协议中,公司及其任何售股股东同意向承销商发行(及出售,如适用)指定数量的股份。视乎具体情况,承销商招募的投资者同意在IPO交割时(通常在签署承销协议后的五至七个工作天内)以双方约定好的价格从上市申请人和售股股东手中购买约定数量的股份。
承销承诺有以下两种形式:
禁售协议
一般在IPO前,认购股份的基石投资人(Cornerstone Investor, 如大型保险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等等)与上市公司之间达成禁售期共识,即在协议期内无论新股上市后表现如何,投资人都不能在二级市场出售持有股票,以防止对潜在的股份供应大于需求导致IPO后的交易价格下跌的情况发生。禁售期通常是180天,也可以是IPO后的90至365天不等。
禁售期的存在,为新股价格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禁售期的长短也透露出了基石投资者对于新股的信心程度。此类禁售期完全是商业决定,但控股股东的一年禁售期是由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决定。
具体情况为,公司控股股东不得(上市规则10.07):
(a) 在上市后6个月(主板)╱12个月(创业板)内出售其 在发行人的股份;或
(b) 在自上文提及的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主板)╱12个 月(创业板)内出售其在发行人的权益以致不再是控股 股东。
安慰函
作为保荐人及承销商进行的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审计师被要求出具安慰函以就上市文件及发行通函中提及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的准确性,通过提述审计师、保荐人及包销商之间所协定的适用会计标准或申报程序以提供 “安慰”。
审计师在该函中通常:
为推进安慰函流程,承销商律师通常会为审计师制作一份招股书重点圈出他们希望审计师检核并提供“安慰”的财务数字。然后,承销商的律师与审计师会商定安慰函涉及的范围以及对具体数字的提供的安慰程度。到IPO交割时,审计师将出具一份“后续”安慰函,重新核实原安慰函在交易交割日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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