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会了
周三,江苏证监局召开辖区辅导监管工作座谈会,召集了证券公司、拟IPO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为了进一步提高拟上市公司质量,督促保荐机构归位尽责,参会人员如下:
1券商
华泰联合、东吴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民生证券、安信证券、中金公司、国金证券、东海证券、东兴证券、招商证券、南京证券、华英证券等证券公司投行部门负责人(或以上级别高管)各一名。
2拟IPO公司
苏州天脉、普源精电、普爱医疗、联合水务、微导纳米、信音电子、纳芯微等拟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各一名。
3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质控部门负责人各一名。
开会重点
辟谣了之前辅导验收申请增加的预审环节,以前置化核查IPO尽职调查情况,“5+20”时间窗口(5个工作日预审,通过预审查后20工作日内组织安排辅导验收现场检查)。
最前线点评:越辟谣越真!!!
主要地区辅导验收要求(节选)
关于辅导工作的文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在2008年就已经废止。目前,各证监局的辅导监管指引基本都是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规定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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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局要求
“第十五条辅导计划实施完毕,达到辅导目的的,辅导机构可以向我局提交辅导工作总结材料。
第十六条辅导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底稿、约见谈话、电话问询、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收到辅导工作总结材料后,我局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阅,并约见相关人员谈话,了解辅导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各方对辅导工作的评价。参加谈话的人员包括辅导小组组长及项目负责人、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发行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约见谈话后,我局在外网进行辅导工作总结材料公示。
第十八条发行人除独立董事外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我局组织的书面考试。
我局于每年2月、5月、8月、11月第一周的周三(遇节假日顺延)组织书面考试,参加考试人员通过浙江上市公司协会报名系统报名。书面考试实行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可在两周内向我局申请补考,逾期未申请者参加下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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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局要求
“四、申请辅导验收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1.辅导机构在辅导计划实施完毕、有关投诉举报已结案、达到辅导目的、并且通过辅导机构内核评审后,可以向我局提交辅导验收申请,并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和辅导验收申请材料。
我局接收辅导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安排辅导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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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局要求
“三、申请辅导验收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辅导机构完成辅导工作,达到辅导计划既定的目标,可以向我局申请辅导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
1.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2.验收申请;
3.辅导对象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4.广东辖区辅导机构辅导、尽职调查工作核对表(附件3);
5.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独立性、是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资产产权是否明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是否规范出具的专项意见;
6.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公司设立、改制重组的合法性,“三会”及经营班子运作的规范性,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以及同业竞争等问题出具的专项意见;
7.辅导项目通过辅导机构内核的说明。
(二)我局收到辅导机构的辅导验收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将待材料补充完备后再进行辅导验收;若发现辅导对象存在构成发行上市申报实质性障碍相关问题的,将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再进行辅导验收。
辅导验收将根据日常监管情况采取现场验收或非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现场验收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日常走访等方式完成;非现场验收主要通过审阅资料、开展约谈、组织测试等方式完成。
(三)开展现场检查时,我局将提前通知辅导机构及辅导对象准备所需材料,并在验收检查现场开展以下工作:
1.查看辅导对象的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所;
2.审阅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辅导工作底稿;
3.审阅辅导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
4.约见辅导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主办律师,以及辅导对象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财务负责人等人,了解辅导工作情况和主要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5.视情况要求辅导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和辅导对象提供说明或其他材料;
(四)辅导期间,我局将组织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除独立董事外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规知识闭卷考试,检验辅导效果。辅导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预约在法定工作日来我局考试,或者在日常走访、辅导验收期间安排现场考试。考试成绩一年内有效。
拟上市公司参加证券法规知识考试的人数应达到前述人员的90%,同时,考试合格人数(60分为合格)应达到实际参加考试人数90%。如未达到前述要求,可向我局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后再出具辅导监管报告或无异议函。
(五)经辅导验收评估合格,我局将在辅导监管报告或无异议函出具后通知辅导机构。辅导机构应当及时将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在证券公司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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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局要求
“第十五条 辅导期满并至少报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辅导机构可向我局提交辅导验收申请,并报备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辅导期自受理日起计算。为保证辅导工作质量,辅导期应不少于三个月财务辅导,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可酌情缩短辅导期限:
(一)国有大型改制企业,国务院豁免连续计算三年业绩的;
(二)已在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境内公司拟在境内市场公开发行股份,且股权、资产架构未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前次发行未通过发审会,一年内拟再次申报,且发审委意见中未涉及辅导工作内容的;
(四)由于行业特点等问题,需要变更拟上市目标市场而撤回材料重新申报的;
(五)其他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辅导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缩短辅导期限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监管责任人应对辅导机构提交的辅导验收申请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后方可接收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辅导验收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监管责任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辅导验收工作,并通知辅导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辅导验收工作由我局包括监管责任人在内的至少两名监管人员组成的辅导验收小组负责进行。辅导验收工作以组织考试、现场察看、约见谈话、抽查制度执行情况、核查底稿资料等方式进行,主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书面闭卷考试(考试范围详见附件五)。考试采取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线,考试不及格人员需进行补考。
前述应参考人员如已在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经我局审核后,可豁免参加本次考试。
(二)察看辅导对象的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所财务辅导,了解其主要产品生产流程、主要资产使用情况、生产管理情况等,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察看辅导对象控股股东及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组织谈话,听取辅导机构在辅导期内所做的工作情况汇报,就关注问题询问辅导对象和辅导机构;
(四)抽查辅导对象公司治理等基础性制度执行情况;
(五)检查辅导机构对辅导对象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调查情况;
(六)检查辅导机构辅导工作底稿质量。
第二十条 辅导验收过程中,监管人员重点关注辅导机构帮助辅导对象解决问题和辅导效果、辅导对象规范状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下列全部工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监管责任人应完成辅导监管报告撰写工作,对辅导机构的辅导效果发表明确意见:
(一)辅导验收现场工作结束;
(二)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三)我局要求提供的资料已全部提供。
第二十二条 我局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主要依据下列方面:
(一)辅导机构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辅导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辅导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及底稿编制质量;
(四)辅导对象对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五)辅导对象规范运作情况;
(六)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对证券市场知识和公司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义务的认知情况、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树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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