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
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经核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是结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做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监事会同意《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三会运作规范,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为保障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提高融资效率,公司
及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且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
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业务需要,是公
司实现既定经营计划的必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
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
事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
案》。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
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
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不
限于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券商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五、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本
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事项。
六、关于注销2020年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意
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7人及2021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12人因个人原因不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体系内任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不再满足股权激励条件,公司对原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注销2020年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注销2020年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
期权的议案》。
七、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
次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183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事项。
八、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能促进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前年度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
意见的签署页)
李林杰朱固玲张金燕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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